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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人:信息与控制实践中心 发布时间:2015-04-25 浏览次数:

学校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现将《徐州师范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师范大学保卫处
                                                                                       二○○三年一月九日

徐州师范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各级、各部门安全责任意识,促进我校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贯彻我校《关 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院系、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徐州师范大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工作原则,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院系、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职责按照《徐州师范大学关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执行。
    第四条: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委托校保卫处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五条:学校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表彰奖励有突出工作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责任制的内容与实施
    第六条: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徐州师范大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三)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工作要求。
    (四)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活动。
    (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重点单位、部门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定期审核作业证件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上岗。
    (七)举办各类大型活动(1000人以上)实行请示报告制度,校安委会负责监督管理,活动报告要明确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八)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对外发包各工程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与承包、承租、经营方和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
    (九)各责任单位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在上报学校的同时,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每月底前将安全生产月报表报送保卫处安全生产科。
    (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台帐,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章  责任制的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对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组织一次考核。
    (一)检查的程序
    1.听取各责任单位责任人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2.查看有关工作台帐,档案和记录。
    3.现场检查。
    4.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检查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是否明确和落实。
    2.工作台帐、档案、记录是否真实和规范。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否开展。
    4.重点部门安全措施是否到位,隐患整改是否落实。

   5.其他需要检查内容。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工作职责要求,结合历次检查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条: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评先直接挂钩。
    第九条:学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能够认真落实各项责任制或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单位,每年兑现500至1000元奖金;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并给予300至500元现金或物质奖励。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分别给予责任人以下处罚:
    (一)各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发其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工资300元。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
    2.未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3.未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级岗位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工作要求;
    4.未对职工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5.未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未严格定期审核操作证的,未办理动火证而使用明火的;
    7.举办大型活动未进行请示报告的;
    8.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对外发包各工程的单位或部门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书或者在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的;
    9.未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对拒不签收学校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或签收而不能按期限整改的有关单位责任人扣发其工资300元。
    (三)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扣发有关单位责任人工资500元,并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四)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扣发有关单位责任人年度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以上行政处分。
    (五)对因玩忽职守而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扣发责任人年度岗位津贴,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