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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规章制度 >>[实践教育中心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人:信息与控制实践中心 发布时间:2012-09-17 浏览次数:

中心规章制度 >>[实践教育中心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等技术装备是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物资基础,为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各实验分室必须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维修,确保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性能状态。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各分室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简单维修;第二层次由设备处作为主管部门对中心仪器设备送外维修、更新改造及维修经费等的管理。
    第三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能独立使用的单台件或者成套设备,均属于维修管理范围。
     第四条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实验分室必须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做好仪器设备的清洁、防尘、防潮工作,同时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性维修,随时监控设备 的技术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尽量减少和避免影响正常使用的事后维修。如因对仪器设备维修保养不善造成损坏或功能下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五条 各实验分室工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和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分管设备的性能、原理和特点,便于为实验教学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的具体实施操作程序为:
    1、能自行维修的由实验技术人员自行维修,不能自行维修的,报设备处申请维修,说明仪器设备损坏原因,对精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还应附损坏原因及分析报告。
    2、维修费用预决算须事先报主管领导审批。
    3、设备维修的具体事宜由使用实验室负责。
    4、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对仪器设备维修后的验收。
    5、主管部门审核维修费用。
    6、财务处报销。
    第七条 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简单维修是实验技术人员的责任。各实验室必须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并作为实验室评估及实验室人员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凡维修费用超过仪器设备新购物资价50%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报废,不再维修。
    第九条 必须外修的仪器设备,须经设备处确认,与承修单位签订维修协议或合同。
    第十条 未经批准外修的仪器设备,自行外修者,一切费用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其修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